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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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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
2022-07-14 07:30 |
提問人 |
張獻文 |
提問內容 |
與在大陸公司工作的台灣人合作案件,被欺騙幫他公司先行墊付款項給其他供應廠商,後發現該帳戶為該員在大陸用人頭開設的人頭帳戶,目前取得該大陸帳戶所有人與我的微信對話紀錄,但在台訴訟中被告一在反駁說我取得的對話紀錄是我捏照的,法院請我證明該微信用戶即為該匯款帳戶本人,請問我要如何證明,是只能在大陸對該帳戶人提告,才能取得該維信使用人即為該匯款帳戶開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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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日期 |
2022-09-27 00:00 |
回覆人 |
秘書處 |
回覆內容 |
您好,如有兩岸法律問題,請向本會預約進行兩岸法律問題免費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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