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意見交流 |
|
 |
提問日期 |
2020-05-08 06:27 |
提問人 |
郭先生 |
提問內容 |
您好,若 一名學生在2017年取得一間大學之學籍,卻在2019年轉學。這種情況下他是否符合"大陸《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22條:在2018年4月28日「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不限科系,可以報名參加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的2018年4月28日前取得學籍的情況。即,他是否能用"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不限科系"的身分報名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
回覆日期 |
2020-07-10 00:00 |
回覆人 |
秘書處 |
回覆內容 |
郭先生:轉學生只要學籍沒有中斷直至畢業,將會以轉學前入學為取得學籍之時點。準此,您的情況應該會認定為2017年取得學籍,適用老辦法,也就是不受法律專業的限制,可報名大陸法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