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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交流
提問日期
2018-05-13 01:42
提問人
張先生
提問內容
請問有關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之定義為何?其故意與過失之分界點為何?若因過失犯而受緩刑之宣告,且緩刑期已過25年均未再有刑事犯罪紀錄,是否仍屬消極資格第一項而不得報考?
回覆日期
2018-05-14 00:00
回覆人
本會秘書處
回覆內容
故意與過失在刑法上有明確的定義區隔,判決罪名即可得知是故意犯或過失犯。台端所述情形,非屬大陸法考消極資格第一項「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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