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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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法學為基礎,促進兩岸法制、投資經貿、人身安全、勞動保障、生活需求等公共事務之交流研究,推動相關政策及法令之擬定,協助解決實務問題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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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促進兩岸法制、投資經貿、人身安全、勞動保障、生活需求等公共事務之交流。 |
二、 |
研擬兩岸法制、投資經貿、人身安全、勞動保障、生活需求等公共政策議題。 |
三、 |
出版兩岸法律制度、投資經貿、人身安全、勞動保障、生活需求之相關出版品。 |
四、 |
培訓兩岸各種法令及制度有關之專業人才。 |
五、 |
提供兩岸法律、投資經貿、人身安全、勞動保障、生活需求相關法令制度等之諮詢與服務。 |
六、 |
推動各項有益社會之公益事業。 |
七、 |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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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載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並受其他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 |
第 二 章 |
會員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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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本國國民資格者,由本會理事或監事一人 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普通會員會費後,為普通會員。 |
二、 |
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本國國民資格者,由本會理事或監事一人 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永久會員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
三、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法設立之機構或團體,由本會理事或監事一人之推薦,填 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 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四、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本國國民資格者,贊助本會經費,經理事 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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