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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本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法學為基礎,促進兩岸法制、投資經貿、人身安全、勞動保障、生活需求等公共事務之交流研究,推動相關政策及法令之擬定,協助解決實務問題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兩岸法制、投資經貿、人身安全、勞動保障、生活需求等公共事務之交流。
二、 研擬兩岸法制、投資經貿、人身安全、勞動保障、生活需求等公共政策議題。
三、 出版兩岸法律制度、投資經貿、人身安全、勞動保障、生活需求之相關出版品。
四、 培訓兩岸各種法令及制度有關之專業人才。
五、 提供兩岸法律、投資經貿、人身安全、勞動保障、生活需求相關法令制度等之諮詢與服務。
六、 推動各項有益社會之公益事業。
七、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載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並受其他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本國國民資格者,由本會理事或監事一人 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普通會員會費後,為普通會員。
二、 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本國國民資格者,由本會理事或監事一人 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永久會員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法設立之機構或團體,由本會理事或監事一人之推薦,填 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 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本國國民資格者,贊助本會經費,經理事 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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