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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交流重要工作
新聞主題:讓台籍律師有用武之地
發佈日期: 2016/04/20
發佈單位: 旺報
資訊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420000910-260310

 

                       讓台籍律師有用武之地

據報載,除肯亞、馬來西亞外,在印尼、埃及和南韓,都有國人陸續因電信詐騙案在押,且受害人大部分為中國大陸居民,因此台灣有關部門希望藉由後續兩岸協商研擬出制度性作法。

事實上,姑且不論此次肯亞將台籍嫌疑犯逕行遣返或驅逐至中國大陸的作法是否容有爭議,由於該等犯嫌所涉及的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其「犯罪結果地」及「被害人國籍」均為中國大陸,且大陸公安機關已進行偵查,不論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或是依據法庭便利原則,大陸確實具有無可爭辯的司法管轄權。

縱使台灣以「 行為人國籍」主張管轄權競合,然依中國大陸與其邦交國間的外交關係、經濟影響力,及邦交國基於所謂「一個中國」政策,中國大陸亦可透過司法互助、引渡條約、甚至個案協商等方式,要求將台籍嫌疑犯逕行遣返或驅逐至中國大陸。

在可預見的未來,除非兩岸關係和緩,此類爭議勢將層出不窮;而除非徹底否認大陸司法管轄權,否則大陸法院依法審理所作成之判決似亦無從挑戰其正當性。因此當前務實的作法,應是由台灣政府積極協助台籍嫌疑犯,依據大陸法律規定據理力爭,並要求大陸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始為正鵠。

事實上,台灣居民因犯罪在外國受審者並非少見,然此次之所以引起軒然大波,除政治因素及遣返或驅逐之方式似有爭議外,另一方面可能是國人擔憂或質疑大陸的司法制度不公正,而事實上,大陸刑事訴訟法確有部分規定與台灣法律規定存有扞格。

此外,根據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盡量縮短通報的時間。

但事實上,現行「通知及通報」機制並未具體落實,家屬往往在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甚至起訴後,才得知拘留逮捕的地點及原因。因此,大陸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守法律,使台籍嫌疑犯獲得公平公正的審理,以落實「依法治國」的理念。

另一方面,大陸司法機關也有必要使家屬瞭解相關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疑慮或誤會。

目前約有2百多名台灣人民通過大陸司法考試,其中真正執業的台籍律師亦已有數十位,然而根據《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規定,台灣居民僅能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及從事涉台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而刑事訴訟則不包括在內。

建議陸方在涉及台灣人民的刑事案件,應准許台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以同為台灣人民的身分,使台籍嫌疑犯及其家屬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為其爭取法律上應有之權益;或至少以共同代理方式,與大陸律師合作,為台籍嫌疑犯辯護並提供法律意見,爭取最佳利益,建立大陸司法制度的可信度及公正性。(作者為台灣及中國大陸執業律師、台籍律師聯誼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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